柳州一家与患者亲属因医疗纠纷对簿公堂。当事各方联合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经过检验,确认医院应付患者丧生分担一定责任。医院对该鉴定结论未予接纳,但没能所述忽略的证据,最后胜诉。
2005年10月16日,李某因右上腹隐胀痛,到柳州甲医院就医,被临床为胆囊结石并胆囊炎,后补足临床为肝硬化失代偿期。次日,医院对其实行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10月31日,李某病情恶化。11月3日,在亲属拒绝下,李某转至柳州乙医院,医生临床为肝昏迷、肝衰竭和重症肺火等轻症状。
当晚9时许,乙医院对患者李某展开了手术,病情未见好转。11月15日,李某因医治无效宣告丧生。
李某丧生后,亲属指出甲医院对李某的医疗活动中不存在罪过。2006年12月,李的亲属诉至柳州市城中区法院,拒绝该医院分担丧生赔偿金、精神安抚等各项赔偿金共37万余元。法院指出,因甲医院就医疗不道德与患者李某丧生结果之间,不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不存在医疗罪过已完成了举证责任,且原告又无必要证据不予夺权,于是做出一审判决:上诉原告诉他请求。
原告上告,裁决至柳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以法院一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为由,裁决撤销原判,传回城中区法院重审。案子重审后,原告新增了乙医院作为被告。经协商,原告与两家医院一致同意委托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展开司法鉴定。
今年2月12日,该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患者李某丧生与甲医院复发有一定因果关系,甲医院应付李某丧生分担一定责任;乙医院在医疗过程中不不存在罪过。今年4月14日,城中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甲医院对这一司法鉴定结论明确提出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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